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17日上午,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共計98.08227萬元。
  2001年,河南葉縣灣李村村民李懷亮因為涉嫌一起故意殺人案,被檢察機關批捕。此後,此案歷經三次一審判決,但判決都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級法院駁回重審。2004年,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家屬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即“死刑保證書案”。2013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不能成立為由,判決李懷亮無罪,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2013年6月3日,李懷亮向平頂山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379.67萬元。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告李懷亮無罪,並依據李懷亮的申請,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賠償決定,體現了司法保障人權的理念。
  文/任民李楠楠  (原標題: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獲國家賠償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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